室内空气



各类建筑室内空气质量要求


以下列举一些建筑规范(或标准)中关于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以建筑规范(或标准)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为准。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2.0.1 商店建筑: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
6.1.2 商店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2.0.1 托儿所: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
2.0.1 图书馆:以收集、整理、保管、研究和利用书刊资料、多媒体资料等为主要功能,以借阅方式为主并可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学术交流等服务的文化建筑。
7.1.2 图书馆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2014
2.0.1 旅馆:通常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辅助部分组成,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和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公共建筑。也称为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
旅馆建筑类型按经营特点分为商务旅馆、度假旅馆、会议旅馆、公寓式旅馆等。
5.4.2 旅馆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表5.4.2(氡、游离甲醛、苯、氨、TVOC)的规定。
《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2012
2.0.1 交通客运站:为公众提供一种或几种形式的交通客运服务的公共建筑的总称。本规范所指交通客运站是为旅客办理水路、公路客运业务,一般由站前广场、站房、室外营运区等部分组成的建筑和实施的总称。
8.0.6 交通客运站室内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所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2.0.7 中小学校:泛指对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完全小学、非完全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九年制学校等各种学校。
2.0.1 完全小学: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2 非完全小学: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基础教育阶段的场所,设1年级~4年级,属义务教育。
2.0.3 初级中学:对青、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2.0.4 高级中学:对青年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3个年级。
2.0.5 完全中学:对青、少年实施中等教育的场所,共有6个年级,含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育的学校。其中,1年级~3年级属义务教育。
2.0.6 九年制学校:对儿童、青少年连续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教育的学校,共有9个年级,其中完全小学6个年级,初级中学3个年级。属义务教育。
9.1.1 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