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
一般在房屋内设施完备、入住前或入住后采用本标准检测。
1、检验项目
本文件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及要求,共22项指标。
物理性:温度、相对湿度、风速、新风量
化学性:臭氧(O3)、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氨(NH3)、甲醛(HCHO)、苯(C6H6)、甲苯(C7H8)、二甲苯(C8H10)、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三氯乙烯(C2HCl3)、四氯乙烯(C2Cl4)、苯并[a]芘(BaP)、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生物性:细菌总数
放射性:氡(222Rn)
2、标准适用
本文件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他室内环境(仓库、商铺、地下室等)参照本文件执行。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 67-2019
2.0.1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
3、门窗关闭时间
采样前,应关闭门窗、空气净化设备及新风系统至少12h。采样时,门窗、空气净化设备及新风系统仍保持关闭状态。使用空调的室内环境,应保持空调正常运转。物理性指标的测量和室内空气氡积累测量(固体核径迹测量方法),以及其他未能满足前速要求情况下的测量,应在房屋正常使用状态下进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不少于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工程验收采用本标准。
1、检验项目
本标准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包括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2、标准适用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2020
1.0.4 民用建筑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类民用建筑: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
Ⅱ类民用建筑:办公楼、商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店、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等。
2.1.1 民用建筑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统称。
3、门窗关闭时间
当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中的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进行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 h后进行。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